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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东百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 1 -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 4 -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 6 -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9 -
第六章 现场工作制度 ......- 11 -

第七章 附则 ...... - 1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务,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 个月的;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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