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 1 -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 ......- 4 -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 ......- 4 -
第二节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 6 -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披露 ......- 8 -
第四章 日常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 ......- 9 -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的豁免 ......- 10 -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 ......- 11 -
第七章 附则 ...... - 1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以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定价公允,不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其中“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是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力的有关各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其中,第(十二)至(十六)项所述事项系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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