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2025 年 6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致: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智家”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扫描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扫描件、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专项法律意见
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披露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量为 59,919,870 股。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1 日披露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
度 A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及公司确认,“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31,481,400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非交易过户至“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 A 股核心员工持股
计划”专户。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披露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 A 股社会公众股
专项法律意见
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公司 A 股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40 元/股,拟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 亿元且不低于 10 亿元,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31,830,800 股。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回购账户内共计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由《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日的59,919,870 股变更为 60,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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