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原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特别决议通过采纳)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0 二年六月十四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0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0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0 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0 五年十月十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0 六年五月九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0 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0 八年五月十三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0 九年五月十九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 一 0 年五月二十五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 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 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 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 一五年五月八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 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特别决议修改)
(经公司股东大会于二 0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特别决议修改)
(尚需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条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83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
设立,于 1993 年 6 月 7 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及成立,注册号为:
19049939-0,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于 1994 年 8 月 17 日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1994】外经贸资综函字第 415 号文批准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1994 年 8
月 31 日取得了外经贸资审字【1994】135 号批准证书,并在 1994 年 10 月 21 日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及在 1995 年 10 月 10 日办理换照手续,登记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换
照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股粤穗总字第 000264 号。依据国统【2011】86 号文,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200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再次换照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101400025144。
2015 年 12 月 29 日 , 公 司 再 次 换 照 后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101190499390U。
公司的发起人为:广州造船厂有限公司,于 1993 年 6 月 7 日出资,持普通股
21,080.01 股。公司设立时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广州造船厂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性的机械设备、厂房、建筑物、流动资产等资产折股构成。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为“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英文为
CSSC OFFSHORE & MARINE ENGINEERING (GROUP) COMPANY LIMITED。
第四条 公司的住所为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 137 号十五层。
邮政编码:510250
第五条 公司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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