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4 号
──────────────────────── 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南京新
百,A 股证券简称:600682;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
袁亚非,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翟凌云,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怀珍,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潘利建,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唐志清,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钱 静,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袁亚非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2 号)、《关于对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及袁亚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3 号)(以下统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相关事实和相关公告,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或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南京新百原子公司南京新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存在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 20.95 亿元、13.76 亿元、15.37
亿元、19.49 亿元;子公司泰州丹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2020 年存在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 5.31 亿元、5.47 亿元。南京新百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对应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三胞集团系南京新百控股股东。2017 年 7 月和 8 月,南京
新百子公司以往来款形式间接向三胞集团及其控制企业支付资金合计 4.92 亿元,于当期收回,实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期间资金占用,南京新百未按规定披露该情况。
(三)控股股东未按规定报送关联人名单事项
2017 年、2018 年南京新百子公司与南京荥炜电子实业有限
公司、南京方矩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发生交易 19335 万元,与南京雷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南京博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发生交易分别 9000 万元、10750 万元。三胞集团作为南京新百控股股东未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导致南京新百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后续进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报中披露,且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等回复公告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对外担保、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修改)》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11 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告知公司关联关系,导致公司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及后续进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袁亚非作为三胞集团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对三胞集团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袁亚非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10.1.7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4.1 条等相关规
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时任董事长袁亚非、翟凌云、杨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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