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 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以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中的互保单位;
(三)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可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依本制度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
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