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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23:59 股吧网页版
中华企业: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公司法务相关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合同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
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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