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经(93)第 0619 号”文批准,以及经政府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由公司独家申请以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社会募集股份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3409633。
第三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华企业公司,公司于 1993 年 8 月 1 日经上海市
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3)064 号文批准,于 1993 年 9 月 10 日首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7863.19 万股(大写:柒仟捌佰陆拾叁万壹仟玖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其中,发起人中华企业公司以资产折股 5863.19 万股获准发行国家股;向社会法人招募法人股 493.4 万股(大写:肆佰玖拾叁万肆仟股);招募社会公众个人股 1506.6 万股(大写:壹仟伍佰零陆万陆仟股,其中包括公司内部职工股 190 万股)。
公司于 1993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全称: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 CHINA ENTERPRISE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华山路 2 号。
邮政编码:20004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46,135,33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贡献国家,造福人民,得益股东。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侨汇房、商品房设计、建造、买卖、租赁及调剂业务,各类商品住宅的配套服务;房屋装修及维修业务;建筑材料。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份上市代码:600675。
第二十条 公司独家发起人为中华企业公司,公司于 1993 年 9 月 10 日经
批准首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总数为 7863.19 万股,成立时向独家改制申请人中华企业公司发行 5863.19 万股,中华企业公司以资产折股。公司成立时国家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四点五六(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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