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前须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根据本制度要求报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谨慎投资”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不得通过理财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理财产品、规模及期限,原则上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权限的相应要求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2、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条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委托理财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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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方案,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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