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舆情管理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和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及时性:快速响应,防止舆情发酵;
(二)准确性:以事实为依据,避免误导性回应;
(三)预防为主:建立日常监测与预警机制;
(四)分级负责:按舆情影响程度分类分层处置;
(五)统一出口:对外信息发布由授权部门统一口径。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在面对媒体质疑类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风控法务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财务管理中心、营销管理中心、生产管理中心、采购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类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社会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舆情监测与管理工作,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二)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部门、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报道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引发舆情的事件或信息,并于第一时间将情况汇总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三)配合舆情工作组开展舆情应对工作,提供相关业务信息和资料,协助制定应对策略和措施,并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员工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四)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员工的舆情管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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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舆情意识和应对能力,引导员工规范自身言行,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舆情事件。
第十条 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加强对舆情环境的监控和信息的采集。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收集相关部门舆情监测需求,引入专业舆情监测系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舆情监控。监控范围需覆盖传统媒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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