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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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制度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子公司定期报告制度,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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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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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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