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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7:14:19 股吧网页版
天目药业: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变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也不得通过任何
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制度、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
以及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和持股数据的网上申报、更新,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每季度检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
设的证券账户和对本公司股票的持有、变动情况。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填报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所有证券账户号、各账户持股数量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在买
卖前3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并在问询人计划交易时间之前予以反馈。在收到确认函之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秘书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参照前款程序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数
量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条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票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的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票当年不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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