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定期报告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四)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的公司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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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
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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