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陕永律意字 187 号
2025 年 8 月 26 日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 10 号中投国际 B 座 24、25 层 电话 TEL:(029)8111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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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陕永律意字 187 号
致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戈辉律师、白家羽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之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系由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
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经审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已依法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经审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4 点 45 分在西
安高新区科技路 33 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 20 层会议室召开。
2.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通过交易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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