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9 17:23:09 股吧网页版
福耀玻璃: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第一次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对董事局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公司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公司所处行业、上下游行业或相关行业情况,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经理由董事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或者解聘事宜,需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局审议。

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者解聘事宜,需经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局审议。

第六条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局作出决议,并由董事局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权限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并向董事局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局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局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一)对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营运性开支拥有自主审批权;

(二)在不超过《公司章程》赋予董事长的权限范围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