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崇政通(87)004 号”文批复,以北京市崇文区物资回收公司(现改为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市供销合作社崇文区网点开发公司为发起人,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了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号[110000110076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514043Y。
第三条 公司于 1987 年 3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向社会及内部职工发行股
票 250 万股,199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 1992102 号文批准,向个人募集 1,000 万股,后经
公司送股个人股共为 2,316 万股,于 1993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0 年 10 月 31 日,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维集团)与北京
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二者持有的法人股 38,881,782
股。后于 2000 年 12 月 20 日与北京农行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北京农行信托
投资公司持有的法人股 9,705,600 股。兆维集团共持有法人股 48,587,4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6 年 6 月 26 日,公司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兆维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 41,530,73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7%。2007 年 9 月兆维集团经过二级市场减持后,尚持有公司股份34,002,1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6%。
2009 年 5 月 8 日,北京和智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智达)与公司及兆维集团签订
《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智达通过受让兆维集团所持 24,002,194 股及认购公
司非公开发行的 381,979,181 股股份,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05,981,3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9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2 年 12 月 21 日,和智达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流通股无偿划转至北京电子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北京电控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6 年 9 月 1 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18,891,916 股,总股份从 580,097,402
股变更为 798,989,318 股。
2018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完成 2017 年年度分红送股事项,派送红股 319,595,727 股,公司
总股份从 798,989,318 股变更为 1,118,585,045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全称: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英文全称:
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缩写为:BEZ)。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 5 号楼 15 层 1508 室;
邮政编码:1000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8,585,045.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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