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履行董事会的相关合规管理及法治建设职责,并领导、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及法治建设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节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九)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一)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对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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