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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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及《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公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因非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因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室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供审计与风控方面的专业支持,负
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执行情况反馈等。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事宜。其他职能部门需对上述事项予以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的制定,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及各下属企业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七)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八)制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政策,具体起草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九)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十)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检查和评估结果;
(十二)审议风险控制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等;
(十三)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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