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聘任
第三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裁若干人。
第五条 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
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
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裁,该聘任无效。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至第(六)款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相关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至第(八)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公司应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
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按照分工,协助总裁分管具体工作。
(一)在总裁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裁提出建议;
(三)有权召开主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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