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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41:00 股吧网页版
万业企业: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本制度规定的受益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对外的捐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第九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或者向定点扶贫地区、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禁止以捐赠方式进行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连续十二个月内捐赠累计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执行以下审议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1%,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1%,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其中:

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上述“累计捐赠金额”包含公司、下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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