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前述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
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相关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制度适用范围,信息披露义
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未能履行承诺的,应当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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