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实现战略协同、获取投资收益或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六)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内部集体决策机构,负责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建议书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提请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其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调研和投资价值评估,组织具体承担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建议书及有关合作意向书,经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组织制定实施方案。
第九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决策、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一条 负责投资的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建议书,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该
项目是否进行立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涉及金融产品投资的,按照公司其他有关制度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计划财务中心、审计风控中心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决策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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