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5 17:22:03 股吧网页版
国脉文化: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6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批准(《关于同意上海通信开发总公司改组为上海国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沪府交企(92)第 113 号)),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439M。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第 5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000,000 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七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New Guomai Digital Cultur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江宁路 1207 号 4、18、20-21
楼,邮政编码:20006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5,695,94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 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打造“文化和科技融合型”企业,以科技创新赋能数字文化,以数字文化满足高品质生活需要,为客户提供智能化、跨终端、多场景的数字文化服务和消费体验,持续提升企业价值、客户价值和员工价值,为股东创造利润,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般项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互联网数据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广告设计、代理;摄影扩印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工程管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