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国新文化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机构、人员信息披露的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公司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
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持续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公司依法就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作出的公告。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持续信息披露,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禁止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
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同时保证使用
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疑问的,应当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实施,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应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公
司应帮助使用者尽可能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新的披露渠道获得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若公司拟实施的有关事项属于应进行信息披
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同意,可以按照规定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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