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
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
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股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六)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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