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障董事会秘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国新文化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 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
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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