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场自律组织或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自愿披露的事项,如对公司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应当在相关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二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若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董事会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指定新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司债券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
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条 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
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触发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的,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负面事项时,应当结合相关主体的经营、财
务、治理等情况全面客观地分析论证对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承诺内容,并及时披露承诺履行的重大变化及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结合所处行业特征及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的披
露要求之外,自愿披露有利于全面、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行业地位、经营情况、治理水平、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方面的信息。
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就类似事件执行同一披露标准,不得选择性披露,且所披露内容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报送
和披露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挂牌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挂牌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不得延期。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客观、全面披露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公司
治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重点突出重大变化情况,并深入分析导致相关变化的内外部原因及对公司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整改情
况。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还应当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运营效益、抵押或质押事项办理情况(如有)。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可
公开获得且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可采用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公司债
券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项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相关主体、标的、交易安排或者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事项起因或者背景、相关决策程序(如有)、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述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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