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子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在发行股票前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
易前,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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