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为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协助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并负责落实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