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
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二) 协助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
复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八)《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
《公司章程》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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