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股东会赋予的
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可以下设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七) 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确定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督促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
风险控制、预算管理五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控制、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负责处
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以下无特指时,董事会会议包含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如遇特殊情况,会议资料可分批发给董事及列席人员,但最晚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四) 发送通知的日期;
(五) 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第七条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
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议时;
(六) 总裁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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