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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集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职能部门。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

(二)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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