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严格履行本办法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
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的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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