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指引第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指引第5号》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集团(指公司及其控股的公司,下同)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或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要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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