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30 日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控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合营企业应参照本制度主要精神执行。公司参股企业中我方委派的董、监事(如有)应建议所任职企业参照本制度加强金融衍生品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并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目的为防范汇率、利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禁止开展任何投机性交易。
第五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应对公司金融衍生品的取得、使用、计量的
准确性、公允性、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二章 交易原则及范围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须遵守以下原则:
1、禁止开展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性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2、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3、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金融衍生品的品种应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贸易行为、外汇等,且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4、金融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5、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象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当地法律法规需获取有关政府机构批准。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市场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九条 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仅选择经营稳健、信用状况良
好、和公司长期合作、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境外银行。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7)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事项。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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