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2)275 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当 时 号 码 为
3100001003297) ,并于 1998 年 5 月 22 日依照《公司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
续。目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36360028。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5 月 19 日 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 万股(每股股票面额 10 元),于 1992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于 1992 年 12 月 10 日起将每股股票面额拆细为
1 元。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Everbright Jiabao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 55 号,邮编:201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9,685,402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共光大
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并负责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铸业,求实求精、创造价值、受人信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照明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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