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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5:32:07 股吧网页版
华鑫股份:华鑫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公司各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工作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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