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0382XX。
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文和上海市沪体改委(1996)16 号文的精神,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通过自查和整改已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5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
第 3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99.3 万股。并于 1992
年 12 月 2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CHINAFORTUN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 277 号 20 层,邮政编码:20023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0,899,292 元。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可以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董事长或者董事职务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董事会聘任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合规经营、控制风险、恪守信用、发展创新,
为投资者创造良好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 讯设备销售,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实业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0,993,000 股,每股面
值 1 元。成立时向发起人上海金陵无线电厂和上海由由实业总公司发行
34,993,000 股,占 68.62%;向社会法人股股东发行 10,000,000 股,占 19.61%;
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发行 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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