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
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中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中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披露的标准及原则
第四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3、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5、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6、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7、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报告
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要求的,公司可先披露提示性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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