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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17:28:45 股吧网页版
海立股份:海立股份控股股东行为规范(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2025 年 6 月修订,尚待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正常运作,促进公司规范、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即:

(一)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过半数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
第三条 控股股东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
义务,依规签署并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相关
控股股东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资
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控股股东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 人员分开

第七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
其他行政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八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
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指使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资产分开

第九条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
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不得向公司进行摊派。

第十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
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
套设施;

(二)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以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财务分开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独立,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
活动,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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