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融 2025 非诉第 0193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袁晨律师、纪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参与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发表意见,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安排》。
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相关内容。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已逾 15 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徐家
汇路 560 号 210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顾春林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025 年 8 月 22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
及 2025 年 8 月 27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B 股股东,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25 年 8
月 22 日)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30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8,906,93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0.925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3,160,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0.4289%。
2.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
席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现场会议。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议案《 ; 《 《 《 《 1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的审议议案一致。
(二)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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