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5:51:13 股吧网页版
金枫酒业: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
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该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以上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
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