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管理办法
为规范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酒业 ”或“公司 ”)各类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行为,加强对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有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或“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枫酒业及由金枫酒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包括由金枫酒业实际控制的独立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
二、核销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各单位应当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对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1、各单位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上的损失。
2、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三、核销的原则
在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工作中,应从严把握,做到“三不 ”,即事实不清不核销、
程序不全不核销、责任不清不核销。
1、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减值准备,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该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2、及时性原则。各单位应及时对已形成事实损失的减值准备按本办法的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四、核销工作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工作:
(一)基本要求
1、当资产发生事实损失时,资产管理部门应提出核销申请,提交核销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说明减值准备核销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情况。
2、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3、每笔减值准备核销须具备相关原始证据材料及相应层级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账务处理。
4、各单位应将经过审批程序的资产减值损失财务核销事项积极与税务机关协调,若需要进行专项税务鉴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税务鉴证报告,及时申请所得税前损失列支。
(二)专业机构的专项报告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1、应收款项减值准备核销须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拟核销的应收款项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公司年报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专项审计工作。如拟核销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符合税前损失列支的条件,可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坏账损失税前列支专项鉴证报告。
2、除应收款项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核销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资产损失事项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前述专项鉴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信息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对单项资产减值准备核销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进行单独说明。
(三) 审批权限与报送材料
1、审批权限
所有拟核销减值准备均应通过 OA 系统提交申请材料,逐级申报。
所有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事项随季报、中报、年报一并提交至总裁办公会、党委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
2、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规定:
根据《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办法》的规定,“三重一大”所指重大决策事项中包括“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含无形资产)、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项”。申请核销单位的领导班子应当以会议形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作出集体决策,并在核销申请中提交集体决策文件。
3、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审批报送材料如下:
(1)资产减值损失核销报告
所有类型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均须由申请单位提交核销报告(包括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核销),分资产类别写明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申请核销的金额与账面已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不一致,核销报告中须说明差异原因)、本次核销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核销的理由和具体情况说明、核销损失性质区分(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核销时一并提交的附件资料名称、核销金额是否已与当地税务局沟通、是否可以申请所得税前损失列支等内容。
(2)除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外,其他申请减值准备核销事项(包括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如果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流程中提出过申请,须在核销申请的 OA 流程中列明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流程的OA 编号。
(3)附件一:《资产减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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