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以及债务加入、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使公司承担担保义务的各种形式的非法定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对第三方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征信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至少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或监管措施等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司法执行、破产清算或行政处罚等重大不利因素的说明;
(七)申请担保人的主要财产明细及权利限制情况;
(八)重大新闻舆情;
(九)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没有明确还款来源或还款来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七)不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批准。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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