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计划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理财项目期限应与资
金计划相匹配,一般可分为 1 周、2 周、1 个月、3 个月、6 个月、1 年等,或根
据理财产品周期安排的其他合理期限。
第五条 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二章 审批决策流程
第六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使用。
(二)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时,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保荐机构发表专项审查意见。
(三)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投资决议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投资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同时,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后报董事长审批。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委托理财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委托理财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再由公司财务部门履行上述审批流程。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参照《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执行。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应以公司名义在银行开设资金账户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委托理财的资金进出,须按程序审批签字。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对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和管理。财务部门应设立理财资金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核算每笔理财产品金额、期限、预期收益等;加强理财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理财到期后要及时收回全部本金和收益。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汇报制度,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每月结束后及时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理财产品实施周期结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次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每半年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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