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战略发展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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