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本公司股份是指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人民币特种股(B股)。股份总数是A股和B股的股份总数之和。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在买卖前20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买卖本公司股份征询函》(附件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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