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债券融资时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述“公司债券”系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本制度中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统称为债券。
本制度中所述“信息”系指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注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揭示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含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披露的信息披露在相关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时间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重要关联方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债券的,且按照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相关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或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自愿披露的事项,如对公司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应当在相关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二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若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董事会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指定新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司债券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条 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触发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的,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负面事项时,应当结合相关主体的经营、
财务、治理等情况全面客观地分析论证对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承诺内容,并及时披露承诺履行的重大变化及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结合所处行业特征及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
的披露要求之外,自愿披露有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