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公司本部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对外担保均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制度流程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定义与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贷款购买公司产品的客户提供阶段性按揭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可以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偿债能力。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在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十三条 总经理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和分析意见,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按照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未达到前述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向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主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