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任期与每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可连聘连任;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联席总经理一名,任期与每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可连聘连任。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遴选、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董事会负责,以诚信、勤勉、敬业、公正为原则行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八)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节能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具有如下事项审批权限:
(一)决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无需交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
(二)决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无需交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签订重大合同及其他日常经营事宜;
(三)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工作备用金、员工纾困借款;
(四)单笔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除外);
(五)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努力改善员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关心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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